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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杨绪光与葛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光,葛爱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杨绪光。被告葛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绪光与被告葛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绪光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郎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