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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许永杰与杨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杰,杨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884号原告:许永杰。被告:杨增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杰诉被告杨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永杰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方素平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董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