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房士亮与高东方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士亮,高东方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342号申请人:房士亮,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高东方,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房士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东方驾驶的鲁QW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4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唐超梅所有的鲁QLXX**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东方驾驶的鲁QW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唐超梅所有的鲁QLXX**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强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