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孟繁军与刘长胜、北海润隆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军,刘长胜,北海润隆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孟繁军。被申请人:刘长胜。被申请人:北海润隆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源生态新城C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孟繁军因与被申请人北海润隆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刘长胜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长胜及共有人李杨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渝鑫小区E幢房地产属刘长胜份额部分采取查封,上述财产查封限额人民币5000000元。担保人北海市北银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北海市外沙桥东海阁酒家房地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长胜及共有人李杨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重庆路渝鑫小区E幢属刘长胜份额的部分房地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7)字第00102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12)第B37610号】,上述房地产查封限额人民币50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北海市北银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外沙桥东海阁酒家房地产【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12)字第034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12)第B39456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项载卫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玲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