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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莫家记、张茂清等与柳江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家记,张茂清,柳江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莫家记。原告张茂清。被告柳江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南路。法定代表人张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家记、张茂清诉被告柳江县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家记、张茂清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家记、张茂清申请撤诉是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家记、张茂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莫家记、张茂清负担。审判员 此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覃晓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