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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夏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97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梁坚,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文奇,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赟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