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夏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97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梁坚,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文奇,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赟代理审判员 苏丹萍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