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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熊世杰与姚雪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世杰,姚雪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熊世杰。委托代理人:林小映,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景璟,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雪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楼**楼。代表人:章莉萍,该支公司经理。原告熊世杰与被告姚雪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熊世杰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雪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世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557元,保全费526元,合计1083元,由原告熊世杰负担。审 判 员  王 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阮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