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141号原告:张某甲,女,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乙,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毕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青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