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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70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莱西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颐和花苑支行水一分理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速递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倪鲁静审判员  刘思君审判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少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