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合肥高新区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中安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高新区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安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高新区圣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梁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表人:窦伟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安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703324.9元,其中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损失36000元、罚息405041.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8980.8元、律师费6万元、诉讼费12744元、执行费305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作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国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