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程告金,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雷柏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我方合法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106000.5),该专利于2008年4月3日提出申请,于2009年4月29日授权。我方按时缴纳年费,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我方经调查发现,诚恳公司是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厂家之一,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构成侵权,故我方请求法院判令诚恳公司:1.立即停止对雷柏公司所拥有专利权(ZL200830106000.5)的侵犯,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及生产的专用模具;2.赔偿雷柏公司经济损失及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诚恳公司口头答辩称:雷柏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雷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3日,热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鼠标(M131)”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9年4月2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30106000.5。2010年6月7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由热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雷柏公司。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2015年4月2日。根据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2)粤广广州第304275号《公证书》的记载,2012年11月19日,雷柏公司的代理人杨景然向该处申请对其在广州市领取涉嫌侵犯雷柏公司专利权产品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审查,该处受理了该申请。同日,公证员朱洁莹、工作人员黄凤珠以及雷柏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景然在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杨景然从平安达(腾飞)速递网络快递员处领取物品一包,支付货款100元和快递费10元,并当场取得条形码为2981055181的平安达(腾飞)速递网络单据一张,显示寄件公司名称为“深圳市诚恳电子”,寄件联络人“黄颖”。随后,杨景然在公证处拆开包裹,随包附有编号为0003547的收款收据一张、宣传册一份、名片一张及产品。所附收款收据加盖有“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的公章,开具时间为2012年11月16日,产品名称为“G9005无线鼠标”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所附宣传册正面上方标注有“CKen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内页载有“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原为深圳市科维兴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以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电子消费产品为主的专业电子产品及礼品制造商。我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各种:新颖礼品U盘,无线鼠标,光电鼠标……”,在“2.4G无线鼠标系列”所载“KWX-G9005”的无线鼠标图片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宣传册底面载有被告名称及“工厂地址:深圳宝安固戍一路171号伟成工业区B座”。所附名片载有“CKen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黄颖”。之后,杨景然提取包裹内的其中两个产品交给公证员,公证员对上述提取的产品进行拍照并粘贴该处封条进行封存。当庭拆封公证封存产品实物,内有一个蓝黑色无线鼠标,外包装和被诉侵权产品上均没有生产厂家及商标标识。鼠标中间的按钮有“CPI”标识。根据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2)粤广广州第306474号《公证书》记载,2012年11月19日,雷柏公司的代理人杨景然向该处申请对其登陆阿里巴巴网站浏览诚恳公司的有关网页的过程及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经审查,该处受理了该申请。2012年11月21日,公证员朱洁莹、工作人员黄凤珠在广州公证处,对杨景然使用该处计算机登陆阿里巴巴网站并浏览诚恳公司的有关网页的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与该份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为杨景然浏览相关网页实时打印所得。所附打印件显示:在阿里巴巴网站搜索诚恳公司名称,在抬头为“CKen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网页载有“供应商信息:诚信通第5年,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经营模式生产厂家”、“公司介绍: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前身是市科维兴)……公司现有面积2000平方米厂房,拥有5条生产流水线和一大批从事研发设计、品质管理的专业人才。主要产品包括礼品鼠标产品系列、光电鼠标无线鼠标系列……”、“主营行业:U盘、光电鼠标……,是否提供加工/定制:是,加工方式:OEM加工、来样加工,主要客户群体:批发商,月产量:30000只,品牌名称:CKEN”。同时,标题为“供应2.4G无线鼠标,无线光电鼠标,雷柏无线鼠标,苹果无线鼠标”的产品图片涉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显示单价23元,供货总量100万个。诚恳公司当庭否认该产品由其制造、销售,否认公证取得的宣传册、名片及收款收据上公章的真实性。确认公证取证的网站为其公司网页,确认CKen为诚恳公司申请的注册商标,同时主张网页上载有“雷柏无线鼠标”并未给雷柏公司造成损害,而是免费为雷柏公司做了宣传。涉案ZL200830106000.5外观设计专利共包括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六个视图。主视图:1、呈蹲着的青蛙状,“蛙背”中部有一牛角状区域,在该牛角状区域上方设有左右键,左右键中间有一清晰的分界线;在该牛角状区域的上部设有一竖直方向的滚轮,下部设有长条形按键;2、两腰分别向外延伸有类似于“蹲着状蛙腿”的凸块,两腰中部有凹陷。左视图:1、左边为平面,右边呈半水滴状,上窄下宽,边缘为圆弧过渡。2、侧面有三层大致平行的弧线,右侧可见滑轮和长条形按钮的凸起部分。右视图:1、右边为平面,左边呈半水滴状,上窄下宽,边缘为圆弧过渡。2、侧面有三层大致平行的弧线,左侧可见滑轮和长条形按钮的凸起部分。俯视图:上端为平面,下端为圆弧设计,可见左右按键部分的顶部和左右键中间的分界线、滑轮及按钮部分的顶部。仰视图:呈圆弧设计,可见左右按键部分的底部、长条形按钮的凸起部分、左右外凸部分。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图片进行比对,两者均为鼠标。两者外观整体基本相同。其不同点在于:一、从主视图看,被诉侵权产品的滑轮有条纹,而涉案专利图片上没有。二、从左右视图看,被诉侵权产品的下部分界线没有延伸到顶部,而涉案专利图片的分界线延伸到顶部;从左视图看,被诉侵权产品在半水滴状的右侧有两个竖条的按键,而涉案专利图片没有。三、从俯视图看,被诉侵权产品上端正中没有圆孔,而涉案专利图片有一圆孔。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差异,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构成相近似。原审法院另查明,诚恳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申请了“CKen诚恳”商标,其商品服务类别包含鼠标。诚恳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5日,其一般经营项目包括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线路板、电气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雷柏公司提交了三张公证费发票,计为其维权成本,共计人民币1350元(为两案共用)。庭后,诚恳公司提交了《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刻章许可证》,以证明其主张的收款收据上的印章并非被告的公章。对此,雷柏公司的意见是,不确定两个印章有何区别,即使存在区别,实际经营中,企业除了备案章,可能还有备用章。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2012)粤广广州第304275号公证书、(2012)粤广广州第306474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雷柏公司依法取得名称为“鼠标(M131)”、专利号为ZL200830106000.5的外观设计专利,并按时缴纳了年费,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予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来观察,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比较,通过整体观察,作出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综合判断。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雷柏公司专利产品系同类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两者整体外观相近似,仅细节处存在不同,一般消费者难以区分其差别,两者属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雷柏公司主张诚恳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对此,诚恳公司否认制造、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否认宣传册、名片的真实性,否认收款收据上公章的真实性,同时,确认公证取证网站的真实性和“CKen”商标的真实性。针对双方的诉辩意见,原审法院认为,雷柏公司以公证领取产品的方式取得所购被诉侵权产品,随产品取得的名片上载有诚恳公司名称和诚恳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CKen”,快递包裹上寄件人与名片一致;宣传册上载有被告名称、商标“CKen”、公司简介、工厂地址及被诉侵权产品照片,其公司简介与诚恳公司确认的网页上的内容相近,又属于诚恳公司的经营范围,该宣传册的直接受益方为诚恳公司,故该宣传册、名片应归属于诚恳公司。收款收据上盖有“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公章,诚恳公司虽否认公章的真实性,仅在庭后提交了《刻章许可证》等材料,并未指出两个公章的实质差别。结合上述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诚恳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在诚恳公司确认的公司网页上载明其为生产厂家、主要产品包括光电鼠标无线鼠标系列,网页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上还特别注明“雷柏无线鼠标”,显示了总供货量,综合雷柏公司的取货公证、网页公证,诚恳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审法院认定诚恳公司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综上,雷柏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诚恳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诚恳公司虽予否认,但在开庭审理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仅在庭后提交了《刻章许可证》等材料,但其证据并不足以推翻雷柏公司举证的事实,故此,原审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诚恳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以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雷柏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诚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雷柏公司另指控诚恳公司销毁生产的专用模具,因雷柏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诚恳公司确有用于制造侵权产品之专用模具,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由于雷柏公司没有提供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等证据,诚恳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又难于查清,且雷柏公司在开庭期间请求法院适用酌情判定原则,因此对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别、诚恳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雷柏公司为本案维权所支出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诚恳公司赔偿雷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诚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雷柏公司名称为“鼠标(M131)”、专利号为ZL200830106000.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诚恳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雷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三、驳回雷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诚恳公司承担。诚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雷柏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有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1.我方没有委托过黄颖向雷柏公司寄送被诉侵权产品。2.(2012)粤广广州第304275号公证书所附收款收据上的公章并非我方公章,该公章与我方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有明显区别。我方认为,不能排除有人假冒诚恳公司的名义给雷柏公司邮寄包裹,或者雷柏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来敲诈我方。3.尽管我方的网站上有“供应雷柏无线鼠标”的宣传语字样,这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网站点击量的一种夸大的宣传手法,原审法院仅凭一句宣传语,就认定我方侵权无法令人信服。(二)原审判决在雷柏公司不能证明我方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也不能证明我方因侵权而获利,雷柏公司因侵权而受损失的情况下,径直判决我方应支付雷柏公司8万元人民币,属枉法裁判。综上,请求本院: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雷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的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用由雷柏公司承担。雷柏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诚恳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正确,原审判决根据诚恳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酌定8万元的赔偿数额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雷柏公司是名称为“鼠标(M-131)”、专利号为ZL200830106000.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其合法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诚恳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诚恳公司是否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二)原审法院确定的判赔数额是否合理。(一)关于诚恳公司是否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根据(2012)粤广广州第304275号公证书记载,雷柏公司的代理人收到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裹,随附有收款收据、宣传册及销售人员的名片。其中,收款收据上盖有“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宣传册封面抬头的显著位置有诚恳公司的公司名称,底面有诚恳公司的名称、电话、传真、网址等信息,宣传册的若干图片中包括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销售人员的名片抬头有诚恳公司的公司名称。此外,根据(2012)粤广广州第306474号公证书的记载,在保全网页的产品展示页面有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由于诚恳公司已确认以上网页为其公司网页,并且前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诚恳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对于诚恳公司主张收款收据上的印章系伪造印章,否认其有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辩解,本院认为,由于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便于管理或提高工作效率,常会出现分别使用销售印章及公司公章的情况,故诚恳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两份公证书所记载的事实,本院对诚恳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根据(2012)粤广广州第304275号公证书记载,公证购买取得的宣传册封底有“工厂地址:深圳宝安固戍一路171号伟成工业区B座”等字样;根据(2012)粤广广州第306474号公证书的记载,在诚恳公司的网页上有“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以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电子消费产品为主的专业电子产品及礼品制造商”等内容。综合以上内容分析可知,诚恳公司具有生产能力,且已开设了相关工厂生产电子产品,再结合诚恳公司网页及宣传册上均有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展示的事实,因此,本院认定诚恳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诚恳公司否认其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但又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二)原审法院确定的判赔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雷柏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诚恳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诉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以及雷柏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诚恳公司赔偿雷柏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诚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深圳市诚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燕辉代理审判员 李金娟代理审判员 凌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婵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