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伟哲与赵均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哲,赵均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56号原告:黄伟哲,经商。被告:赵均森。原告黄伟哲为与被告赵均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赵均森立即偿还原告货款47.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赵均森多次向原告黄伟哲购买布料,被告陆续支付货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黄伟哲人民币(47500.00)肆拾柒万伍仟元整,借款人赵均森,2014.1.30”。该结算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履行归还货款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均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伟哲货款47.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26元,由被告赵均森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周圣达人民陪审员 沈伍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茂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