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3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杰,男,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陈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陈杰在本区杨家坪百康年B栋15-1,将半颗净重0.04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1包净重0.3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徐丽后,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对前述“麻古”和冰毒进行了扣押。经鉴定,从上述扣押的“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从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证人徐某的证词、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捉获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09)九法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被告人陈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杰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3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婧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