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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崔家弘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家弘,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28号原告崔家弘。被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特1号。法定代表人程培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家弘诉被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家弘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家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孝感市南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龚敏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