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3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青岛永青青装饰有限公司、吴咏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永青青装饰有限公司,吴咏梅,刘廷勇,刘汉青,刘鹏,孙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131-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杨新军,行长。被告青岛永青青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咏梅,总经理。被告吴咏梅。被告刘廷勇。被告刘汉青。被告刘鹏。被告孙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青岛永青青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吴咏梅、被告刘廷勇、被告刘汉青、被告刘鹏、被告孙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永青青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吴咏梅、被告刘廷勇、被告刘汉青、被告刘鹏、被告孙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撤回对被告青岛永青青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吴咏梅、被告刘廷勇、被告刘汉青、被告刘鹏、被告孙斌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8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春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马焕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