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子鞋业公司)。住所地:樊城区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邹宏友,总经理。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樊城区政府)。住所地:樊城区长虹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智勇,区长。原告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案,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我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湖北王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庆东审判员 吴晓芳审判员 熊华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