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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旭申请执行刘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3)东执字第3403-1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刘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3403号申请执行人:张旭��女,汉族,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刘滨,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刘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56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滨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折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