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苟瑞琼申请执行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瑞琼,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苟瑞琼,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中段人人乐三楼。法定代表人杨皓名,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苟瑞琼依据生效的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仲案字(2015)第02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煜和隆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涉案标的额35000元。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苟瑞琼自愿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阎执字第0018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正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