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上杭县看守所。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闽FUS5**号二轮摩托车从上杭县北环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上杭县汽车站出口前方路段时碰撞横过公路的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上杭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邱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上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智钦人民陪审员 龚文华人民陪审员 游晓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邱耀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