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彭国忠与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忠,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彭国忠。被告贵州湄江��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塔坪小区。法定代理表人赵双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亚军,湄潭县兴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国忠诉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国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彭国忠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兴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