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唐玉秀为与徐福学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唐玉秀,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徐福学,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唐玉秀为与被告徐福学离婚一案,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2015年3月13日、2015年4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玉秀、被告徐福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玉秀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徐婷婷,现年25周岁,儿子徐记彬于1998年8月30日出生,现已就业。因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过大,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无奈于2010年10月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1年5月17日、2012年2月20日、2014年3月26日起诉离婚,因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三次撤诉,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善,持续分居至今。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徐福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结婚时间以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被告没有殴打原告,也没有吵架,双方感情挺好。对原告离家分居的时间没有异议,原告三次起诉离婚,三次撤诉亦属实。2010年原告离家之后,中间回家过两三次,每次住一晚,次日早晨收拾东西走了。被告不同意离婚,说不清理由,只要原告把从家里带走的8.5万元还给被告,另外再给被告20万补偿款,再将给原告母亲购买的价值1400余元的澳柯玛冰柜返还被告,被告就同意离婚。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1989年4月17日登记结婚,1990年4月17日生育女儿徐婷婷,1998年9月20日生育儿子徐记彬。现徐记彬、徐婷婷均已参加工作。原、被告于2010年分居至今,期间原告于2011年、2012年、2014年三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福学于2009年脑瘤病发,于2010年进行了手术治疗。根据案情需要,本院对原被告婚生子女徐婷婷、徐记彬进行了调查。二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唐玉秀系其母亲,徐福学系其父亲。现在徐记彬与徐福学一起居住生活,徐婷婷在青岛市内工作,唐玉秀在二人姥姥家居住大概已有四年。徐福学的身体能够自理,平时不吃药,说话什么的没有问题,也能与人正常交流。与徐福学一起生活的还有二人的奶奶,平时衣服由她洗,有时徐福学也自己洗衣服。关于家庭生活来源,徐福学有部分民政部门的补助,徐记彬在外上班有部分工资,徐婷婷每次回家也给部分费用。徐福学会干刮泥子的活,在2013年时在外干过一小段时间的活,2014年时和他的徒弟一起到烟台、海阳干过半个月的活。被告在家有时到果园里剪剪桃树枝什么的。被告徐福学对徐婷婷、徐记彬的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内容有异议:2013年被告没有在外干活,2014年被告到烟台海阳包括来回只干了5天。被告经常脑子不清楚,不能和他人正常交流;被告洗衣服都是用洗衣机,不用手洗;被告的生活来源主要是村里以前发的生活费和搬迁前的住房补助,现在都没有了,只有计生办每年过节的时候发100元,村里分别在清明、中秋、过年每人发20斤米20斤面。徐婷婷有时候也给被告300元、200元的。被告现在经济很困难,没有劳动能力。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婚姻证明,以及证人证言、本院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共同债务及孩子的抚养问题问题。原告唐玉秀主张: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关于孩子的抚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关于徐记彬的证言,原告尊重徐记彬抚养问题的意见,徐记彬所说的工作情况属实、其关于治疗费来源及债务情况的陈述属实。对徐婷婷的证言,没有什么要问的。被告徐福学主张: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但有大约七八万的债务,欠条在被告妹妹徐福巧处,都是由自己打的欠条,时间从2010年到2013年。被告2010年时的状态是一阵清醒一阵不清醒,欠款主要是后期复查治疗的花费,从2010年到2013年期间,借被告妹妹和朋友的钱。关于徐记彬的证言,其陈述的工作情况属实,被告同意与其一起生活,但其关于债务的陈述不属实,被告借的徐记彬不知道。关于徐婷婷的证言,她不知道家里有外债,自己还欠澳鑫涂料厂4000元。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七份借条复印件、村委会证明、残疾证。徐记彬在出庭作证时称,自己现在圣淘沙洗浴中心从事服务员工作,底薪每月2200元,另有提成;被告生病治疗时,费用是原告出面向四个姑姑借的钱,因为原告不会写字,徐记彬写的欠条。这些欠款都还了,主要是用徐婷婷寄回来的钱还的。从徐福学出院后,家里没有借过钱,现在没有外债。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徐婷婷在出庭作证时称,自己去日本打工的第一年,听说父亲生病,就寄回家100万日元,按当时汇率相当于人民币8万元左右。母亲在徐福学生病时向四个姑姑借钱,因不会写字,是由弟弟徐记彬写的欠条,写的徐记彬的名字,这些钱原告都还了。自己2012年回国,了解到家里没有外债,自己也没有用打工的钱再还债。关于被告欠澳鑫涂料厂的4000元,如果属实自己愿意帮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能否离婚的依据。本案原、被告于2010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原告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应当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因原、被告婚生子徐记彬已年满十六周岁,且已参加工作并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且其同意与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共同债务,被告虽称有七八万元的债务,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结合原、被告及徐婷婷、徐记彬的陈述,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共同财产,被告虽主张原告带走了家里的8.5万元,另为原告母亲购买了澳柯玛冰柜一台,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补偿帮助,原告自身没有住房且无稳定收入,但基于被告曾因脑部疾病手术,自身劳动能力受限,故本院支持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2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唐玉秀与被告徐福学离婚。二、原告唐玉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徐福学经济帮助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玉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 军人民陪审员 张强配人民陪审员 王坤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