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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利国与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国,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董利国,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国诉被告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利国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利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