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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行执申字第0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宿松县水利局与司开国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水利局,司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行执申字第00025-3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余爱国,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司开国,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宿松县水利局与司开国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松行非审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宿松县水利局据此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2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司开国于当天交纳执行款40000元,余款11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宿松县水利局书面同意终结本院(2014)松行非审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松行非审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