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况敏华与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敏华,曹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况敏华,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曹新华,男,汉族,上高县人。本案在审理原告况敏华诉被告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敏华以其与曹新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喻斌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