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况敏华与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敏华,曹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况敏华,男,汉族,上高县人。被告:曹新华,男,汉族,上高县人。本案在审理原告况敏华诉被告曹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况敏华以其与曹新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喻斌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