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贵州习水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伊美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习水宾馆有限公司,深圳市伊美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商初字第169号原告贵州习水宾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伊美星家具有限公司。原告贵州习水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伊美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习水宾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伊美星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习水宾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习水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由原告贵州习水宾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