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许蕾与董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蕾,董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32号原告许蕾,男,汉族,1984年1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董研,女,汉族,1979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蕾诉被告董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全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