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苑X与马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09号原告苑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