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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苑X与马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509号原告苑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