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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群伟与许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群伟,许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49号原告:徐群伟,经商。委托代理人:王扩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莉力,浙江省青田县温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思明,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群伟与被告许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群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徐群伟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45元,减半收取10072.5元,由原告徐群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