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本泰与马会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泰,马会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栾景生,长春市舰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向军林,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国喜,刘红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张学艳,张某甲,张某乙,张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本泰。委托代理人李贤仲,山东护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会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东路2626号立中大厦八层。负责人王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志,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栾景生。被执行人长春市舰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育民路3855号。法定代表人徐应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翠利,吉林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中华路339号。被执行人向军林。被执行人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沪杭公路4619号6幢116室。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香连,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喜。被执行人刘红静。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桥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桑园镇黄河路南2号。负责人王云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禄明,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学艳。系受害人张金宽妻子。被执行人张某甲。系受害人张金宽长女,法定代理人张学艳,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张某甲母亲。被执行人张某乙。系受害人张金宽次女。法定代理人张学艳,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张某乙母亲。被执行人张士英。系受害人张金宽母亲。以上四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姚光辉,滨州滨城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杜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代春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