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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寅、李凌霄与被上诉人卫刚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寅,李凌霄,卫刚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2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寅,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生,某公司内退职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凌霄,男,汉族,1979年2月9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刚秀,女,汉族,1957年6月1日生,某公司退休员工。上诉人薛寅、李凌霄与被上诉人卫刚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薛寅、李凌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薛寅、李凌霄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通知薛寅、李凌霄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亦未予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寅、李凌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代理审判员  安媛媛代理审判员  周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