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袁金波与赵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波,赵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356号原告袁金波,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赵光,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金波诉被告赵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金波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