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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高成伦与四川省天全长河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伦,四川省天全长河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473号原告高成伦,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24日,农村居民,初中文化,现住天全县。被告四川省天全长河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全县脚基坪。法定代表人陈怀毅。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伦与被告四川省天全长河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成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高成伦承担。审判员  孔跃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