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84号原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高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人民陪审员 商利平二〇一五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