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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润墙与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安溪县湖头镇高山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润墙,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安溪县湖头镇高山村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715号原告张润墙,男,194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谢鑫槟,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负责人林志璜,任该镇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李雪萍,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溪县湖头镇高山村委会,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负责人张再生,任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润墙与被告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安溪县湖头镇高山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三方自愿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润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润墙负担。审判员  陈桂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玉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