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执复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松桃勤必发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高执复字第10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松桃勤必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县平头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郭忠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贵州江口梵净山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镇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倪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健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松桃勤必发矿业有限公司不服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松桃勤必发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贵州江口梵净山小额贷款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松桃勤必发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桃勤必发矿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凤芹审判员 潘小光审判员 邵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婧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