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西安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德源仓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德源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夏元。被执行人陕西德源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宗彬。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德源仓储有限公司支付运费4750000元、并支付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1日止的运费损失1310632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44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德源仓储有限公司已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6105432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西安庆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