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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广东南油经济发展公司与雷州市恒裕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油经济发展公司,雷州市恒裕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油经济发展公司。法定代表谢兆定,董事长。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被执行人雷州市恒裕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雷法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同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雷州市恒裕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雷州市恒裕木业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州市恒裕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5年2月3日,本院作出(2015)湛雷法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雷州市恒裕木业有限公司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和信用社(帐号:XXX)存款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雷州市恒裕木业有限公司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和信用社(帐号:XXX)存款13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雷州市恒裕木业有限公司在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和信用社(帐号:XXX)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获审判员 官永生审判员 谢克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如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