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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冯阳诉张建峰、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阳,张建峰,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冯阳,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建峰,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榆阳区松林路4号。法定代表人鸿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席利均诉被申请人张建峰、陕西鸿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席利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席利均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案件保全费30元,退还申请人。审判员  秦玉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