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井权与被执行人宋秀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井权,宋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陈井权,男,汉族,农民,住法库县。申请执行人宋秀香,女,汉族,农民,住法库县。本院在执行陈井权与宋秀香(2014)法执字618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宋秀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