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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井权与被执行人宋秀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井权,宋秀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法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陈井权,男,汉族,农民,住法库县。申请执行人宋秀香,女,汉族,农民,住法库县。本院在执行陈井权与宋秀香(2014)法执字618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宋秀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法民秀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鸿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