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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19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丁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17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1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学峰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