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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青连、闫国锋、闫国兵、闫莉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青连,闫国锋,闫国兵,闫莉莉,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永执异字第2号案外人王有根,男,汉族,1958年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吕青连,女,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闫国锋,男,汉族,1982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闫国兵,男,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闫莉莉,女,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灵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青连、闫国锋、闫国兵、闫莉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有根于2015年4月1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有根称,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6日已将两个地磅、两个油罐、两个大变压器及电柜、电缆整套、三个筒仓、车床、刨床、拉丝床(作价28万元)抵顶给我。永济法院2015年3月31日查封的两个地磅、两个油罐为我所有,请求撤销查封。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吕青连、闫国锋、闫国兵、闫莉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立式拱顶钢板储油罐2个、50吨电子磅1个、80吨电子磅1个,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保管。2015年4月14日案外人王有根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查封。同时查明,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李灵枝。2015年4月21日,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派人送来证明一份,内容为:“山西强胜集团为公司启动进行融资所需,王有根于2014年元月拿走公司公章去江苏无锡开展活动,由于融资没到位,公司公章于2014年9月底被公司追回,特此证明。证明人董事长王丙南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该公司对案外人的主张没有明确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有根仅凭盖有山西强胜集团有限公司公章的情况说明一份,在没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情况下,主张对查封财产享有所有权,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对其所提异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王有根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周继军审 判 员  杜志民助理审判员  孙便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