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时良与被上诉人张一谋、王振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时良,张一谋,王振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时良,男,汉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一谋,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原审被告王振奎,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上诉人刘时良因与被上诉人张一谋、王振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时良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时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时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刘时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门长庚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