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许少峰与徐世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少峰,徐世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许少峰,男,66岁。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徐世群,男,59岁,住汕尾市区。许少峰与徐世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徐世群应付还申请人许少峰借款人民币22000元。但被执行人徐世群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许少峰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因查无被执行人徐世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城法执字第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洪涛审 判 员 黄燕平代理审判员 罗文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学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