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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晓河与周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河,周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梅珍。上诉人刘晓河因与被上诉人周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晓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刘晓河预交),由上诉人刘晓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