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晓河与周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河,周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梅珍。上诉人刘晓河因与被上诉人周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晓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刘晓河预交),由上诉人刘晓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联审 判 员 肖炜代理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