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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太仓益鑫机床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00号原告太仓益鑫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民营科技园区周泾路。法定代表人张军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屠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晋阳东街7号。法定代表人高卫根。委托代理人张妹兰。原告太仓益鑫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太仓益鑫机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富日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益鑫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