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执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新兰、王付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新兰,王付周,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376-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新兰。被执行人王付周。被执行人杜英。本院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新兰、王付周、杜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曹商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新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新兰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8251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兴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