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顾卫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顾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729号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得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彦孜,宁波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俞章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顾卫(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610309001x),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顾卫,经商。本院在受理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顾卫为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067.50元,由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仇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