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行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秀珠与杨海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珠,杨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珠,女,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杨海江,男,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珠与被执行人杨海江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忠辉审判员 曹阿光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河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