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丘庆登与黄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庆登,黄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96号原告丘庆登,男。被告黄春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庆登与被告黄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丘庆登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丘庆登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庆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丘庆登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丽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彩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