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延锋与雷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延锋,雷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陈延锋,男。被执行人雷宏涛,男。本院在执行陈延锋与雷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宏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宏涛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查询银行、车辆、房产、公开曝光悬赏公告等执行措施,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延锋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雷宏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延锋如发现被执行人雷宏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春光 来源: